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非法收購、吳某某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小天鵝,汽車貸款後被抓獲,經專業鑒定,小天鵝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近日,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三人作出判決,三被告未上訴。
  據瞭解,案件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初,姚某某在銅陵市人民菜市場其攤位前以2300元的價格向周某某出售小天鵝活體兩隻,周某某收購該兩隻小天鵝後,將其馴養於蕪湖市無為縣家中。2012年12月中旬,吳某某在樅陽縣義津鎮先讓村其承包的魚圩內,使用漁網非法獵捕了小天鵝三隻。同年12月16日,吳某某攜帶該三隻小天鵝至銅陵市人民菜市場攤位處,以每隻800元的價格將該三隻小天鵝出售給姚某某。同年12月17日下午2時,姚某某將上述三隻小天鵝以3200元的價格出售給周某某,當日下午2時50分,周某某攜該三隻小天鵝前往銅陵市高速公路大轉盤附近出售時被當場抓獲。經國家林業有巢氏房屋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動物刑事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上述五隻小天鵝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在法院審理期間,姚某某退出違法所得5500元,吳某某退出違法所得2400元。
  銅官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小天鵝5只,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吳某某非法獵捕、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小天鵝3只,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案發後,被告人姚某某提供重要線索並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已經被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可認定被告馬爾地夫人姚某某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鑒於本案三被告人在庭審中均能自願認罪並積極退出違法所得,且涉案的五隻小天鵝全部放歸自然,未造成損害後果,依法均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兩年,並處罰金1萬元;追繳被告人姚某某、吳某某的違法所得。(銅陵新聞網 牧銀 記者 薑蕊)標簽:野生動物 非法收售 重點保護動物編輯:唐娜  (原標題:銅陵:非法收售瀕危野生動物 三被告依法獲罪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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