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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李強)廣東省民政廳近日發出《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強調,2014年2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省民政廳對全省性社會團體、涉外團體和省內跨地市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備案的審批項目。自《決定》發佈之日起,省民政廳不再受理全省性社會團體、涉外團體和省內跨地市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的登記、備案申請,不再頒發《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再出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不再受理社會團體非法人組織機構代碼申請。
  《通知》指出,《決定》發佈之前已經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論是否領取社會團體非法人組織機構代碼,省民政廳一律不再換髮上述機構的登記證書(含登記證書到期和登記事項變更)。全省性社會團體、涉外團體和省內跨地市社會團體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形成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社會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
  《通知》指出,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社會團體應當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社會團體統一管理,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超出規定的使用範圍,不得用於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投資,不得用於購買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保留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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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周選彬  (原標題:粵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取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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