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派駐機構被喻為權力監督的“千里眼”,職責重大。
  按照“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海南省出台《海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暫行規定》,積極推進紀檢監察派駐體制改革,創新派駐機構設置形式和運行機制,擦亮執紀監督的“千里眼”。
  加快“三轉”步伐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派駐機構對‘該管什麼、該做什麼’把握不准。”海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有的派駐機構過多地介入駐在單位的具體業務工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有的派駐機構承擔了一些本應由駐在部門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變成了包辦代替;有的甚至充當了“開山斧”、“救火隊”的角色,駐在單位哪項工作阻力大不好做,就讓派駐機構紀檢監察幹部去抓,這樣角色錯位、缺位、越位等情況時有發生。
  海南在2002年曾出台過對派駐機構監督內容的規定,但由於缺乏可操作性,缺少對監督內容的具體規定,派駐機構對監督工作的把握有很大的隨意性,駐在部門也往往把握不好哪些事項應當提請派駐機構進行監督,導致駐在部門一些重要工作脫離監督。
  “新形勢對派駐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制度建設必須跟上。”海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在《暫行規定》出台以前,省紀委、監察廳規範派駐機構工作以及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工作聯繫方面的制度有三個,但從制度內容看,已不適應當前形勢對派駐機構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一個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的全省統一的派駐機構工作規定,進一步提高派駐機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加快派駐機構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步伐。
  明確職責定位
  今年5月,海南省印發《海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暫行規定》,就派駐機構的職責定位、監督責任、監督重點、監督方式、內部管理、駐在部門的主體責任及工作聯繫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從制度層面上解決了派駐機構職責定位模糊、與駐在部門職責分工不清、監督重點不突出,內外銜接不順暢、內部管理不嚴格等問題。
  “明確派駐機構的職責定位是《暫行規定》要著重解決的首要問題。”海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對派駐機構的職責作了新的明確定位,即要“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心任務,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
  在這項新制度中,海南省對派駐機構監督檢查的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了派駐機構要圍繞職責定位開展工作,不參與屬於駐在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責主業的工作;派駐機構負責人擔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的,不分管其他業務工作,充分體現了紀檢監察機關“三轉”的要求。同時,專設一章規定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工作聯繫溝通,為派駐機構充分瞭解駐在部門工作、督促駐在部門履行主體責任、充分履職提供保障。
  “打鐵還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派駐機構遠離機關,更要加強對其幹部隊伍的教育、管理、監督。”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說,對因監管不嚴導致派駐機構幹部出現違紀違法問題,或對派駐機構幹部違紀違法問題不及時報告、查處的,要實行“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者責任,又追究所在派駐機構主要領導和派出機關分管領導的責任,嚴防“燈下黑”。
  “下一步,我省還要繼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健全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對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派駐監督全覆蓋。”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記者 姚嘉)  (原標題:海南加強對派駐機構幹部管理 擦亮執紀監督“千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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